財政部87號令出臺后,其第三十一條的執行成了焦點問題,部分專家、采購人、代理機構的理解有爭議,應該怎么理解,值得我們研究。財政部87號令第三十一條針對同品牌投標人參與投標的情況作了規定
部分原文如下:
第三十一條 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采購項目,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,以其中通過資格審查、符合性審查且報價最低的參加評標;……,招標文件未規定的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,其他投標無效。
使用綜合評分法的采購項目,提供相同品牌產品且通過資格審查、符合性審查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,按一家投標人計算,評審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;……,招標文件未規定的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,其他同品牌投標人不作為中標候選人。
現實問題:針對上述條文,在實踐中遇到的主要問題是:在采用綜合評分法時,假如只有同品牌的三家以上供應商參加投標,且都通過了資格和符合性審查,他們的商務、技術都做了實質性響應,那么是否應該廢標?
1. 第三十一條適用于多個品牌、多家供應商參與投標的情況。當然包括特殊情況:只有一個品牌的產品之多家供應商參加投標;
2. 該條款第一段,針對最低評標價法的多家投標人說的很清楚,只有最低價的同品牌投標人可以繼續參加評標,剩余其它同類都是無效投標,不算數了。而第二段采用綜合評分法時用了“按一家投標人計算”。正是這句話才讓人產生理解爭議,主要就在于“按一家投標人計算”怎么理解。
有人認為這是合并計算,有人認為只是為選中其一參與下一步競爭。但是大家都忽略了一個關鍵點,那就是:怎么計算并非核心,而計算后還剩幾個有效供應商才是下一步能否進行的重要指標。當我們采用最低價評標法時,87號令雖然沒有明說按一家計算,卻說了其他投標無效,也就是說此時只剩一家有效供應商了,有效投標人不足三家了,所以必須廢標;而采用綜合評標法時,條文規定“按一家投標人計算”,此時如果將其理解為合并計算,那么合并后就應該只剩一家有效投標人,而其他投標人則都是無效的。但該條文沒有規定其他投標無效,而是說他們不能作為中標候選人。這里應該注意:“不作為中標候選人”并不等同于“無效投標人”,也就是說,此時同品牌其他投標人仍然是有效的。政府采購法第36條、87號令第44條都規定了合格投標人不足3家時應該廢標。而此時其他供應商還是有效投標人。從法律上看,只要投標人數夠三家,就沒有廢標的法律依據。因此,應當理解此處的“按一家投標人計算”是指參加下一步競爭的同品牌投標人只能有一家。如果沒有下一步的多品牌競爭,就應該認為只有一個中標候選人,而不是整體廢標。
綜上所述,若只有多家同一品牌供應商投標,根據87號令第三十一條:采用最低價評標法時應該廢標;而采用綜合評分法時,不應廢標。但需注意一點,假如采購文件規定必須推薦三個中標候選人時,此時卻只能推出一家,評標結果是否有效值得探討。
需要特別強調的是:很多人把“按一家投標人計算”理解成只有一家有效,其他同品牌投標人都無效。但這種說法在87號令的條文中找不到依據,87號令只是說他們不具備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,這顯然不是“投標無效”的意思。
政府采購的基石是“競爭”,不同品牌產品之間一定存在競爭。但同品牌的不同代理商之間同樣存在競爭,他們在技術實力、人員素質、服務水平以及價格方面是有競爭的,而且財政部87號令并沒有限制同品牌產品供應商之間參與競爭。假如必須實現不同品牌之間的競爭,有些采購就無法進行,例如:采購計算機操作系統,因為很多應用都是基于WINGDOWS平臺的,其他操作系統不支持這些應用,那么只能采購WINDOWS,此時若必須要求三個品牌投標,就無法實現。
有人擔心將同品牌多家代理商人共同參加一個項目投標合法化,會產生廠家控制價格的后果??墒俏覀兿胂?,廠商只能控制本品牌價格,但在招標之前他并不知道是否還有其他品牌產品來參加競爭,他如果控制價格,就等于把機會讓給了其他品牌。假如有人事先就內定了采購產品品牌,則會出現控制價格的情況,此時,他必須排斥其他品牌來參加投標,還必須找幾個其他品牌供應商來圍標,這樣就存在了多種違法行為。
因此,同品牌多家代理商人共同參加一個項目投標并沒有法律障礙,關鍵是看他們之間是否有競爭,是否存在圍標、串標。現實中確實存在一些廠家控制自己代理商進行圍標串標的情況,但這只會出現在采購人已經明確指向某個品牌的情況。正常情況下,在有多個品牌產品參與競爭時,任何廠商做出價格控制都會適得其反。
如果我們將采購產品參數寫的“太死了”,已經顯示了產品特征,本身是違背采購原則的。但這在實際工作中卻很最常見,采購人將采購參數按某個品牌產品寫,此時,他們為了規避法律而使采購完成,往往內定好了“中標人”,再由這個“內定中標人”去聯系幾家外品牌代理商來參加圍標,評標時會發現這些圍標商的產品參數往往都故意有負偏差,只有“內定中標人”完全滿足要求,從而一舉中標。尤其是87號令出臺后,圍標門檻明顯降低,任何人不需要廠家授權就可以投標其產品,使得圍標者有空可鉆。
實際中我們還發現:個別廠商為了控標,他們會將自己的產品分別注冊兩個或多個品牌,在投標時分別由幾個代理商參與投標,從形式上看,開標時有三個品牌,但實際是一個廠商在幕后“垂簾聽政”。
另外,有時某個采購項目開標時若只有三、五個供應商投標,且他們所投產品各不相同時,則都是圍標的。反倒是某些時候,大家投標都集中到了某些品牌,卻是真來競爭的。
政府采購的基石是競爭,有競爭的政府采購才有意義。因此,無論是否同品牌參加投標,只要是真正來參加競爭的就應該歡迎。
作者單位:鄭州工程技術學院科技處